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济铁中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翟耐祥、翟乃彬、祝寿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济铁中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翟耐祥、翟乃彬、祝寿政。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09)莱中信证经字第2025号公证书、(2011)莱中信证执字第6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耐祥、翟乃彬、祝寿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