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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华兵与程三青、佛山市南海蓝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兵,程三青,佛山市南海蓝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事由:民事判决书主办单位和拟稿人:附件:打字:尹素校对:(共印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67号原告(反诉被告)朱华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崇山,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程三青,男,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蓝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邹伟泉。委托代理人冯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张文晓,女,××年××月××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朱华兵与被告(反诉原告)程三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佛山市南海蓝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然公司)为被告,由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华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崇山,被告(反诉原告)程三青,被告蓝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春林、张文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华兵诉称:朱华兵与程三青、蓝然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朱华兵将自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美安苑a座801房及首层59号单车房转让予被告程三青。但正当朱华兵准备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蓝然公司告知朱华兵由于佛山地区的房产限购令生效,导致无法将房屋过户至程三青名下。朱华兵多次催促被告解除合同,但程三青予以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朱华兵与蓝然公司、程三青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蓝然房屋买卖合同;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蓝然公司、程三青承担。程三青答辩并提出反诉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提出反诉要求朱华兵退回定金20000元。蓝然公司答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朱华兵应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因为是朱华兵一直拖着不去办过户手续,从而导致在限购之前没有办理过户,是朱华兵违约。朱华兵针对程三青的反诉答辩称:同意退回2万元订金。朱华兵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朱华兵身份证、程三青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蓝然房屋买卖合同1份,收据2份。用于证明朱华兵与蓝然公司、程三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程三青支付定金2万元予朱华兵,朱华兵将2本房屋产权证交予被告佛山市南海蓝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3、录音光盘、录音内容整理打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因为程三青受佛山市限购政策的限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程三青、蓝然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朱华兵表示同意退回2万元定金予程三青。经质证、辩证,程三青对证据1-3均无异议,蓝然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定金收据只是蓝然公司作为一个见证并为了方便办理手续而为,对证据3不清楚。经审查,本院对朱华兵举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蓝然公司为朱华兵、程三青提供中介服务,促成其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11月26日,朱华兵与程三青、蓝然公司签订一份《蓝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将自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美安苑a座801房及首层59号单车房转让予被告程三青,价款为16万元,付款方式为程三青于签订合同当天先支付20000元,2011年4月30日前到南海区罗村行政服务中心签约后再付8万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再支付4万元,领取房产证当天付清余下2万元。关于中介服务费,三方在上述合同中约定:买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当天支付5000元作为中介服务费,若任一方在非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毁约,则应向中介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2011年4月26日,程三青致电朱华兵,表示由于佛山地区房产限购令已经生效,故无法依约将房产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另查明,佛山市住建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限购令”)。通知中明确表示,从发文之日起(即2011年3月18日),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佛山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根据以上认定事实,本院认为:朱华兵有出让房屋所有权而获取相应价款的意思表示,程三青有支付价款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现由于佛山地区房产“限购令”的实施,朱华兵及程三青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程三青提出要求朱华兵返还定金,该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朱华兵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蓝然公司要求原告支付中介费的问题,并非本案审查范围,其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朱华兵、程三青、佛山市南海蓝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蓝然房屋买卖合同》(编号为lr3230142)。二、朱华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程三青返还定金200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本案反诉同样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元(程三青已预交),由程三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