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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银夏贸易有限公司与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夏贸易有限公司,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599号原告青岛银夏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青岛保税区北京路60号亿达发展大厦附楼11层1108室。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曹州西路以北(鲁西南汽车城西邻)。原告青岛银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6元,减半收取6288元,财产保全费4908元,共计11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