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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868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酿造公司工人。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木头市77号。法定代表人杨跃进,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利安,公司副经理。刘萍与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萍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现执行回人民币258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