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衡水通达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徐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通达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军。关于申请执行人衡水通达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定作物价款18816元,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97元,执行费260元,共计242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军在银行的存款242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