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杜荣刚与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荣刚,汪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00号原告:杜荣刚,驾驶员。被告:汪勇。原告杜荣刚诉被告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跃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荣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荣刚诉称:2009年7月12日,被告汪勇因做生意向其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2009年8月6日,被告再次向其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借款时被告均当场出具了借条,还口头答应月3分利息。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并下落不明。被告借款理应及时偿还。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1.44万元(以月利率1%计算)和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二份证据:证据一,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二,被告分别于2009年7月12日、8月6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2万元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各一张,证明借款事实。被告汪勇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2日、8月6日,被告汪勇因购买客车缺少资金,前后二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2万元,分别约定10天和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时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均未有注明支付利息内容。还款逾期后,原告催要多次,被告未有归还6万元借款。前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二张借条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前后借款6万元,出具了借据,原被告间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然被告至今未有归还借款,其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间有支付利息的明确约定,原告的利息主张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荣刚借款本金6万元;二、驳回原告杜荣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被告汪勇负担750元,原告杜荣刚负担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