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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非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国程、朱仙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国程,朱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非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被执行人张国程,农民。被执行人朱仙芬,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张国程、朱仙芬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台仙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仙计生征字(2010)第9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无存款;因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台仙执非字第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