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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国清与被执行人杨玉静、王建军、王欢、王雯过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寇国清,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春晖医药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玉静,女,192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4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财政厅招待所职工。被执行人王欢,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八中学职工。被执行人王雯,女,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新民建筑油漆厂退休职工。寇国清申请杨玉静、王建军、王欢、王雯过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玉静、王建军、王欢、王雯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杨玉静、王建军、王欢、王雯名下位于本市碑林区东县门小区3区1号楼2单元6楼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市房权碑林区字第1125108007П-99-1-20602~1)过户至寇国清(身份证号:610430197103163837)名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