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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胜荣与钟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荣,钟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王胜荣。委托代理人:蔡利娟、陆青。被告:钟利平。委托代理人:叶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荣诉被告钟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荣撤回对被告钟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