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涡民一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鲁振与耿多存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振,耿多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涡民一初字第01368号原告:鲁振,男,现年37,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耿多存,男,现年5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鲁振与被告耿多存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海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