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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民一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鲁振与耿多存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振,耿多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涡民一初字第01368号原告:鲁振,男,现年37,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耿多存,男,现年5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鲁振与被告耿多存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海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