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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执民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与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2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住所地绍兴县金柯桥大道333号。负责人:王金春,系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环镇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被执行人绍兴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牛角娄。法定代表人:周宝法,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国强。被执行人王筱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平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绍兴袍江里谷社农贸市场及市场沿街二层商铺房产(建筑面积2307.53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1)第59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亚伟审 判 员  周 虎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