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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9-05-22

案件名称

郭登翠、舒城县新鹏车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郭登翠;舒城县新鹏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保字第00018-1号申请人:郭登翠,女,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舒城县新鹏车队,住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街道。负责人:石磊队长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的(2011)舒民保字第0001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了赔偿事宜,该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任有来已向法院交纳30000元保证金,申请人郭登翠现申请要求对任有来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舒城县新鹏车队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舒城县新鹏车队所有的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审判员  廖克武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