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X诉周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X;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650号原告张X。被告周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