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执字第0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王书官与无为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书官;无为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无执字第00435-1号 申请执行人:王书官,男,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无为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巢民再终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为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43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海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