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射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射民初字第236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喜东,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叶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爱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