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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高峰诉被告张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峰,张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孙高峰。被告张俊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峰诉被告张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高峰承担。审 判 长  魏 斌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