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高峰诉被告张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峰,张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孙高峰。被告张俊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峰诉被告张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高峰承担。审 判 长 魏 斌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