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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加贞与丁西林、段翠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西林,段翠荣,李加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西林,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翠荣,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兴龙,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贞,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西林、段翠荣因与被上诉人李加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西林、段翠荣的代理人范兴龙,被上诉人李加贞及其代理人郑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丁西林、段翠荣系夫妻关系。2000年11月8日被告丁西林购买原告李加贞的机井井管,计款14442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到李加贞井管款壹万肆仟肆佰肆拾贰元整(¥14442元),丁西林,2000年11月8日。”二被告于2003年11月3日偿还货��1000元,于2010年农历12月18日偿还货款300元,下余货款13142元,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加贞与被告丁西林、段翠荣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购买原告井管,欠货款14442元,并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在卷佐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已偿还原告所欠货款1300元,下余货款13142元,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所欠钾肥款5740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钾肥款5740元是原告拉被告的钾肥进行销售,是原告欠被告的货款。对此辩解,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辩称,原告欠被告烟酒款2623元,应从井管款中扣除。因该款项发生在2000年2月16日,而原、被告之间的最后结算时间发生在2000年11月8日,故对二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西林、段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加贞欠款131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李加贞负担82元,被告丁西林、段翠荣负担190元。丁西林、段翠荣不服,上诉要求:依法撤销(2011)谯民一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改判返还被上诉人779元。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返还金额错误。一、原审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债权债务的纠纷,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各类欠款共计12363元,然而在判决书中却没有提及,更没有依法认定;二、事实上上诉人去除互抵及已还款项,只需再返还被上诉人779元,而原审却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3142元,原审判决显然错误。为此,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针对其主张未提供新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于2000年11月8日书写欠被上诉人货款14442元,被上诉人自认丁西林已还1300元,原审判决两上诉人(系夫妻关系)偿还所欠被上诉人李加贞下余货款1314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主张5740元钾肥款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因系被上诉人自己在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下方所写,上诉人不予认可,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5740元钾肥款是被上诉人欠上诉人的,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丁西林主张,被上诉人收到其烟酒款2623元,应���欠款中扣除。因该收条是2000年2月16日被上诉人出具的,而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是在2000年11月8日,出具欠条的时间在后,因此对上诉人的主张,原审不予采信正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由上诉人丁西林、段翠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