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执民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屈加艳与林咸根、励青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加艳,林咸根,励青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屈加艳,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林咸根,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励青法,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朝晖路82号绿洲名苑19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23003。法定代表人张章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加艳与被执行人林咸根、励青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咸根、励青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加艳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屈加艳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民字第106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