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志忠与孙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忠,孙万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50号原告:王志忠。被告:孙万昌。原告王志忠与被告孙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林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