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一臣、余涛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一臣,余涛,杨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4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一臣,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涛,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邻水县,学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升,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仁寿县,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一臣、余涛、杨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一臣、余涛、杨升及被告人余涛的辩护人冯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余涛将朋友吕某1骗至西安市鱼化街道贺家寨村一民房,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吕某1拒绝后,被告人郭一臣指使被告人余涛、杨升将被害人吕某1拘禁在出租房内。次日14时许,被害人吕某1从三楼跳下,逃跑途中被被告人郭一臣、余涛、杨升等人追赶殴打,致其软组织损伤。被害人吕某1被贺家寨村村民解救后报警,被告人郭一臣、余涛、杨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出具材料表明放弃追究被告人余涛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一臣、余涛、杨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余涛的辩护人冯光辉对被告人余涛的非法拘禁事实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学诊断证明、被害人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1、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被告人郭一臣、余涛、杨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余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余涛认罪态度好,并未殴打本案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在校学生,建议对被告人余涛从宽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一臣、余涛、杨升为强制他人从事传销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还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一臣、余涛、杨升在拘禁中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余涛认罪态度好,系学生,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被告人余涛可从轻处罚;其余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一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执行至2011年11月22日止)。二、被告人余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执行至2011年10月22日止)。三、被告人杨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执行至2011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