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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立基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鸿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立基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鸿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963号原告深圳市金立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塘尾村宝塘工业区A5。法定代表人文勇。被告惠州市鸿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鸿海精细化工基地行政办公大楼九楼。法定代表人郑建深。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立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鸿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立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缴纳525元,由深圳市金立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审 判 长  林杏丁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人民陪审员  邱雪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伟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