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申宇华,男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继平二〇一一年九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惠振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