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沽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2
公开日期: 2018-12-20
案件名称
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沽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围子。法定代表人:张进有,该社理事长。被告李金海,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金海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