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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新法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新兴县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覃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覃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云新法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新兴县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东成镇圩镇。法定代表人罗红伟。被告覃浩,男,1977年1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新兴县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绍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