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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敏。被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9元,由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