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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与李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李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746号原告: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大道淠史杭总局培训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6420873-6。法定代表人:石德超,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晖,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冬梅,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系六安桑梓花园浴场业主。委托代理人:汪涛,六安市裕安区鼓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晖,被告李冬梅的委托代理人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诉称:自2010年2月开始,原告一直为被告供应临水系列白酒,实行月清月结,而被告一直拖欠部分酒水款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酒水款16005元,并立有一份欠条给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005元。李冬梅辩称:对欠款16005元没有异议,但无能力一次付款,需分批分期付款,每月只能付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李冬梅向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欠到德超公司酒水款16005元。2011年6月27日,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在卷佐证,双方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李冬梅欠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货款1600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李冬梅应当及时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160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冬梅负担。以上款项交付本院,开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球拍路分社;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效成审 判 员  马开功人民陪审员  郑尚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子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