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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宋国茹申请执行河北长城陶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茹,河北长城陶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茹。被执行人河北长城陶瓷公司。本院在执行宋国茹申请执行河北长城陶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代理审判员  郭万池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