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尚兵与被执行人董超敏人身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尚兵,董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吴尚兵。被执行人董超敏。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445.6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6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