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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尚兵与被执行人董超敏人身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尚兵,董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吴尚兵。被执行人董超敏。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445.6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6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