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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庞某与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0257号申请执行人庞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庞某诉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谢某的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