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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催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恒汇电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恒汇电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催字第0005号申请人无锡市恒汇电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汪维真,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恒汇电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已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审判长  耿俊清审判员  何艾云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