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催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恒汇电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恒汇电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催字第0005号申请人无锡市恒汇电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汪维真,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恒汇电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已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审判长 耿俊清审判员 何艾云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