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石红、中山市三乡镇锦基绣花加工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中山市三乡镇锦基绣花加工部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492号申请人石红,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锦基绣花加工部,住所地:中山市XX镇XXX村XXX路XX号之XX卡。经营者陈承光。本院于2011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石红、中山市三乡镇锦基绣花加工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石红、中山市三乡镇锦基绣花加工部劳动合同纠纷,于2011年8月17日经三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石红、中山市三乡镇锦基绣花加工部于2011年8月17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二、中山市三乡镇锦基绣花加工部支付给石红在职期间工资4080元,该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11年8月17日前支付1000元,余款3080元于20111年8月2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4)支付给石红。三、中山市三乡镇锦基绣花加工部按以上条款办理后,与石红解除劳动关系关系,石红不能就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再向中山市三乡镇锦基绣花加工部追讨,并放弃申请仲裁及诉讼的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