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王文鸣、中山市三乡镇台祥机械设备经营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鸣,中山市三乡镇台祥机械设备经营部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483号申请人王文鸣,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台祥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景峰商住楼C幢C01号。经营者方小牛。本院于2011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文鸣、中山市三乡镇台祥机械设备经营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文鸣、中山市三乡镇台祥机械设备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于2011年8月25日经三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文鸣、中山市三乡镇台祥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11年6月22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二、中山市三乡镇台祥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11年9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文鸣在职期间工资3700元。三、中山市三乡镇台祥机械设备经营部按以上条款办理后,与王文鸣解除劳动关系关系,王文鸣不能就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再向中山市三乡镇台祥机械设备经营部追讨,并放弃申请仲裁及诉讼的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