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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魏某雄与陈某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雄,陈某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8号原告魏某雄。委托代理人胡某标,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忠。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一份《还款计划》,约定被告退还三X公司股金46万元给原告。约定还款方式为:被告于2009年1月l5日付首期款6万元给原告,剩余款每月8万元分五个月付清,现金支付不收支票,支付日为每月的15号。现被告只支付了首期款6万元,余款虽经对方多次催讨,至今未付。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欠款4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忠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还款计划》,证明被告确认欠款40万元。证据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深圳市三X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始证据,其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均系深圳市三X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后原告将其所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被告。2009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向原告给付退股金人民币460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1月15日前支付60000元,余款于每月15号支付80000元,五个月付清。2009年1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6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关系,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还款计划》,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还款计划》合法有效,双方已确认转让款金额及支付期限,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款项人民币4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魏某雄人民币4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哲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丹玲(兼)书 记 员 周  治  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