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根耀与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耀,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943号原告:陈根耀。被告: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耀与被告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根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根耀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陈 瑛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