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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根耀与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耀,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943号原告:陈根耀。被告: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耀与被告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根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根耀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陈 瑛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