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伍利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镇文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伍利,咸阳市秦都区钓台镇文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文伍利。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镇文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向阳,系村主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咸秦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文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文伍利于2011年9月1日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6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8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