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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执字第0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方明与被执行人县水泥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明,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37-3号申请执行人李方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庆涛,男,县水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方明与被执行人县水泥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商劳仲字(2010)7号裁定书裁决:由被执行人县水泥公司为申请人李方明补缴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的养老保险(由申请人将个人应交纳部分交纳给被申请人后,由被申请人办理登记补缴手续)。裁定生效之后,被执行人县水泥公司一直未按期给申请执行人李方明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据此,申请执行人李方明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方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县水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向商南县养老经办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县水泥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在商南县养老经办中心给李方明办理了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县水泥公司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劳动员议仲裁委员会商劳仲字(2010)7号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