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祥仁与郝德凯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祥仁,郝德凯,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于祥仁。被执行人郝德凯。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路18号阳光锦苑大厦。负责人张兴仓,总经理。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德凯主动履行案件款及诉讼费、执行费10300元,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案件款120695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