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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昌邑市。被执行人夏某,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昌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