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昌邑市。被执行人夏某,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昌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