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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红与被告朱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红,朱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伟红,男,农民。被告朱文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红与被告朱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红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红负担。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屈志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