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终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崔晓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晓杰,赵华,任永东,吕青华,黄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晓杰,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荀格庄村。被执行人:赵华,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东山小区。被执行人:任永东,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交通管理所宿舍。被执行人:吕青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号。被执行人:黄继春,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路***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沐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1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