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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艳田、孔祥田与安丰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艳田;孔祥田;安丰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徐艳田。申请执行人孔祥田。被执行人安丰帅,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艳田、孔祥田与被执行人安丰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褚清云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