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云霞、高春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云霞,昌邑市。被执行人高春辉,昌邑市。被执行人高延义,昌邑市。被执行人高本堂,昌邑市。被执行人高晓伟,昌邑市。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云霞、高春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云霞、高春辉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