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052-1号方某某诉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052-1号原告方某某,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湛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紫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0日对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作出了处理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方某某诉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伍贤畅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人民陪审员 卢从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