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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052-1号方某某诉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052-1号原告方某某,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湛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紫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0日对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作出了处理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方某某诉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伍贤畅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人民陪审员  卢从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