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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鄂孝昌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彭继明与晏新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继明;晏新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鄂孝昌民初字第00546号 原告彭继明,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晏新民,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鄂K×××××号东风雪铁龙小轿车车主、驾驶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代表人史珊,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原告彭继明诉被告晏新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继明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继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彭继明负担。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汪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