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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终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同堂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同堂;刘东;吕建军;梁万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同堂,男,194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玉带小区********。被执行人:刘东,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莱阳市旌旗路/div>被执行人:吕建军,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莱阳市旌旗西路/div>被执行人:梁万里,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辛格庄村/div>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沐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1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