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终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旭强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旭强;修新月;殷月霞;朱晓飞;董文杰;王卓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旭强,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金山路美食街。被执行人:修新月,女,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金山路美食街。被执行人:殷月霞,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石河头乡老树夼村。被执行人:朱晓飞,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被执行人:董文杰,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清水北路115号。被执行人:王卓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镇小埠顶村。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龙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1222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