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终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崔昭华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昭华;崔胜先;崔秀利;崔序更;崔兰英;崔建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昭华,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被执行人:崔胜先,男,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被执行人:崔秀利,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被执行人:崔序更,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被执行人:崔兰英,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被执行人:崔建宁,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东诸麓村。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阳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1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