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5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嘉怡、蒲芝桥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怡,蒲芝桥,杨惠霞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589号原告陈嘉怡。委托代理人蒲芝桥。原告蒲芝桥。被告杨惠霞,女,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赵东村村民,住该村456号。系原告陈嘉怡之母。原告陈嘉怡、蒲芝桥与被告杨惠霞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嘉怡、蒲芝桥诉称,二原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原告之子蒲晨辉由原告蒲芝桥直接抚养,离婚协议经法院依法确认,并已生效。但被告强行养育蒲晨辉,拒不将蒲晨辉交还原告抚养。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效。请求被告将蒲晨辉交还原告。本院认为,从二原告提出的主张及其主诉的被告行为来审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嘉怡、蒲芝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驳回原告的起诉,按规定,由本院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耀 世二〇一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于杨千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