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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同勋、林国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同勋,林国娥,刘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同勋,农民。被执行人林国娥,农民。被执行人刘志松,农民。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同勋、林国娥、刘志松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