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烟牟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同勋、林国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同勋,林国娥,刘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同勋,农民。被执行人林国娥,农民。被执行人刘志松,农民。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同勋、林国娥、刘志松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