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岑孟立、岑欢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岑某某,岑某某1,陆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33-1号原告:某某支行。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某某。被告:岑某某1。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岑某某、岑某某1、陆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岑某某名下的车架号为LFV3A28K6B3011980、发动机号为019287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岑某某车架号为LFV3A28K6B3011980、发动机号为019287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